服务使用条款
div class="article-title" style="padding-top:0px;">第一条 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OOOO 회사(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称为“公司”)运营的OOOO 쇼핑몰(以下称为“商城”)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称为“服务”)使用时,网络商城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对于利用PC通信、无线等方式进行的电子商务,只要不违反其性质,也同样适用本条款。」
第二条 定义
"本平台"是指"公司"为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通过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设立的用于进行商品等交易的虚拟营业场所,同时也可指运营该网络平台的企业主体。
- "用户"是指访问"商城",根据本条款接受"商城"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 '会员'指的是在“商城”完成会员注册,并能够持续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个人。
-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成为会员而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条款等的明示、说明及修订
- "商场"将本条款的内容、商号及代表姓名、营业场所地址(包括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通信销售业务申报号码、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等信息发布在商场初始服务画面(首页),以便用户轻松查阅。但,条款的内容可通过连接画面供用户浏览。
- "商场"应在用户同意协议之前,通过提供单独的连接界面或弹出窗口等方式,确保用户能够理解协议中规定的重要内容,如退货、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并征求用户的确认。
- "商城"可在不违反《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电子文档及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访问销售法》、《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修订本条款。
- 若“商城”修订条款,应明确注明适用日期及修订原因,并与现行条款一同在商城的初始界面公告,公告时间自适用日期7日前至适用前一日止。但若条款内容变更为对用户不利,则需提前至少30天以上公告,并给予宽限期。在此情况下,“商城”应清晰对比修订前后内容,以便用户易于理解。
- 若“商城”修订条款,则该修订条款仅适用于其生效日期后签订的合同,对于在此之前已签订的合同,仍适用修订前的条款。但若已签订合同的用户希望适用修订后的条款,并在第3项规定的修订条款通知期内将同意意愿发送至“商城”并获其同意,则修订后的条款将适用。
- 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及对本条款的解释,依照电子交易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规制法、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交易等消费者保护指南」及相关法令或商业惯例执行。
第四条 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 "商场" 执行以下业务:
- 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提供及购买合同的签订
- 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或服务的配送
- 其他“商场”规定的业务
- "商场"在商品或服务售罄或技术规格变更等情况下,可以变更即将签订合同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此时,商场会立即在原先发布现有商品或服务内容的位置公告变更后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及提供日期。
- 若因商品售罄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平台"与用户签约提供的服务内容时,应立即将变更事由发送至用户可接收通知的地址进行告知。
- 在前项情况下,"商场"应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但是,若"商场"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服务的中断
- "商场"在因计算机等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原因导致服务无法正常提供时,可暂停提供服务。
- "商场"对于因第一项所述原因导致服务暂时中断而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若"商场"能够证明自身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 如因业务项目转换、放弃业务、企业间整合等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将按照第8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按照"商城"最初提出的条件向消费者进行赔偿。但若"商城"未提前告知赔偿标准等事项,则将用户持有的里程或积分等以相当于"商城"通用货币价值的实物或现金形式支付给用户。
第六条 会员注册
- 用户通过填写"商场"规定的注册表格中的会员信息后,表示同意本条款,从而申请会员注册。
- "商场"对根据第一项规定申请加入会员的用户,除符合下列各项情形之一外,将其注册为会员。
- 会员申请人曾依据本条款第7条第3项丧失会员资格的,但依据第7条第3项丧失会员资格已满3年并获得"商城"重新批准入会的情况除外。
- 登记内容存在虚假、遗漏、误记的情况
- 其他会员注册被认为对该“商城”的技术操作造成显著障碍的情况
- 会员注册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商城”的批准到达会员时为准。
- 会员在注册时填写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等方式告知"商城"变更事项。
第七条 会员退出及资格丧失等
- 会员可随时向“商城”申请退出会员资格,“商城”将立即办理会员退出事宜。
- 会员出现下列各项事由时,"商城"可限制及暂停其会员资格。
- 注册申请时填写虚假内容的情况
- 会员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通过"商城"购买商品等的货款、及其他与使用"商城"相关的债务时
- 妨碍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其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时
- 利用"商城"进行违反法令或本条款禁止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 "商城"在限制、暂停会员资格后,若相同行为重复发生两次以上或30日内未能纠正其原因,"商城"可取消会员资格。
- "本网站"在取消会员资格时,将注销会员登记。此种情况下将通知会员,并在注销会员登记前给予至少30天以上的期限以提供申辩机会。
第八条 对会员的通知
- "本网站"向会员发出通知时,可通过会员事先与"本网站"约定并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进行。
- "商场"对于不特定多数会员的通知,可通过在"商场"公告栏上公示一周以上代替个别通知。但,对于与会员本人交易相关的重大影响事项,将进行个别通知。
第9条 购买申请
- “商城”用户可通过以下或类似方式在“商城”上提出购买申请,且“商城”应在用户进行购买申请时清晰易懂地提供下列各项内容。
- 商品的搜索及选择
- 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等信息输入
- 确认条款内容、受限制的退约权服务、配送费及安装费等费用负担相关内容
- 同意本条款并确认或拒绝上述第3项事项的表示(例如,鼠标点击)
- 商品等的购买申请及相关确认或同意“商城”的确认
- 选择支付方式
- 若“商城”需向第三方提供或委托处理买家个人信息,在实际购买申请时应获得买家的同意,且不会在会员注册时事先获取概括性同意。此时,“商城”必须向买家明确告知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接收方、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及保留·使用期限等。但根据《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5条第1项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委托等相关法令有不同规定时,则遵循相应规定。
第十条 合同的成立
- "商场"对于第9条所述的购买申请,若符合下列任一项,可不予批准。但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告知如未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取消合同的内容。
- 若申请内容存在虚假、漏记、错记情况
- 未成年人购买烟草、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及服务时
- 其他购买申请,若认为批准该申请会对“商场”的技术层面造成显著障碍的情况
- 合同自“商城”以第12条第1款规定的接收确认通知形式到达用户时起成立。
- "商城"的同意表示应包括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为及是否可销售、购买申请的修改取消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支付方法
在"商城"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付款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一可行方式。但"商城"不得在用户的支付方式上以任何名义额外收取商品等款项的手续费。
-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种账户转账
- 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卡片支付
- 网上银行转账
- 电子货币支付
- 收货时付款
- 通过“商城”支付的积分(如里程)进行的结算
- 通过“商城”签订合同或“商城”认可的商品券进行支付
- 通过其他电子支付方式付款等
第12条 接收确认通知·购买申请变更及取消
- "商场"在用户提出购买申请时,会向用户发出接收确认通知。
- 收到收货确认通知的用户,如发现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况,可在收到收货确认通知后立即要求更改或取消购买申请。若用户在配送前提出请求,“商城”应及时按照其要求进行处理。但若已支付货款,则遵循第15条关于要约撤回等规定。
第十三条 物品等的供应
- 除非与用户另有关于商品等供应时间的约定,"商城"将在用户提出订购之日起7日内,采取定制、包装等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商品等的发货。但若"商城"已收到商品等全部或部分款项,则自收到全部或部分款项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采取相应措施。此时,"商城"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便用户能够确认商品等的供应流程及进展情况。
- "商场"明确标示用户所购商品的配送方式、各方式配送费用的承担者以及各方式的配送期限。若"商场"超过约定配送期限,应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但若"商场"证明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第十四条 退款
“商场”在用户申请购买的商品等因缺货等原因无法交付或提供时,会立即将原因通知用户。若已提前收取商品款项,则自收款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办理退款或采取必要的退款措施。
第15条 要约撤回等
- 与"商城"签订商品等购买合同的用户,自收到根据《电子商务等中的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内容相关书面文件之日(若商品等的供应晚于收到该书面文件的时间,则以收到商品或商品供应开始之日为准)起7日内,可撤回要约。但,若《电子商务等中的消费者保护法》对撤回要约另有规定,则依照该法规定执行。
- 用户在收到商品等后,如符合下列任一项情形,则无法进行退货及换货。
- 因用户责任导致商品等灭失或毁损的情况(但,为确认商品等内容而拆封等情况除外,可以撤回订单)
- 商品等的价值因用户的使用或部分消费而显著减少的情况
- 随着时间的推移,商品等的价值显著下降,以致难以再次销售的情况
- 若商品等可通过具有相同性能的商品等进行复制,且原商品等的包装已被损坏时
- 若第2项第2号至第4号情形中,"商城"未在消费者易于知晓的位置明示退货限制事实或采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时,用户的退货权不受限制。
- 用户尽管有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若所提供商品等内容与标示及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履行不一致时,可在收到该商品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要求撤销合约等。
第16条 要约撤回等的效果
- "商场"在收到用户退还的商品等后,将在3个营业日内退还已支付的货款。此种情况下,若"商场"延迟向用户退还商品货款,则应按延迟期间适用《电子交易等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1条之2规定的延迟利率,计算并支付延迟利息。
- "商场"在退还上述款项时,若用户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手段支付商品等货款,将立即要求提供该支付手段的经营者停止或取消对商品等货款的索赔。
- 如发生撤销合约等情况,用户需承担返还已收到商品等所需的费用。"商城"不会以撤销合约为由向用户索取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但若因商品等内容与标示或广告内容不符,或未按合同内容履行而导致撤销合约等情况时,返还商品等所需的费用由"商城"承担。
- 当用户收到商品等时承担了邮寄费用的情况下,"商城"会在用户撤回合约申请时,明确标示该费用由谁承担,以便用户易于理解。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保护
- "商场"在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为提供服务所需,会在必要范围内收集最少的个人信息。
- "商场"在会员注册时不会预先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但根据相关法律义务要求,在购买合同前需要进行本人验证的情况下,收集最低限度的特定个人信息时除外。
- "商场"在收集和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时,会向该用户告知使用目的并征得同意。
- "商场"不得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目的之外的用途,若出现新的使用目的或需向第三方提供时,会在使用·提供阶段向该用户告知目的并获取同意。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商场"依据第3项和第4项需获得用户同意时,应事先明确告知或公告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身份信息(所属部门、姓名、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信息收集目的及使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相关事项(接收方、提供目的及提供信息内容)等《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与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各项内容,用户随时可以撤销此项同意。
-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及更正"商城"所持有的本人个人信息,而"商城"有义务对此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若用户要求更正错误信息,则"商城"在完成更正前不得使用该个人信息。
- "商场"为保护个人信息,应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限制在最少范围,并对包括信用卡、银行账户等在内的用户个人信息的丢失、被盗、泄露、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篡改等导致的用户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 "商场"或从商场获取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成个人信息收集目的或提供目的后,应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 "本网站"不会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提供相关的同意栏预设为已选择状态。此外,会具体说明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及提供个人信息时可能受限的服务内容,且不会以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及提供非必填项个人信息为由,限制或拒绝提供会员注册等服务。
第18条 "商城"的义务
- "商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款禁止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并按照本条款规定,为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和服务尽最大努力。
- "商场"应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以确保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服务。
- 若“商城”因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关于标示·广告公正化的法律》第3条规定的 不当标示·广告行为而导致用户遭受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 "商场"不会向用户发送其不希望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19条 会员对ID及密码的义务
- 除第17条规定的情况外,关于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
- 会员不得将自己的ID及密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 会员若发现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或正被第三方使用,应立即通知“商城”,并在“商城”有指引时遵循其指引。
第20条 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 盗用他人信息
- “商城”上发布的信息变更
- 发送或发布“商城”规定信息之外的信息(如计算机程序等)
- 对“商场”及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侵犯
- 损害"商城"及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 公开或发布淫秽或暴力信息、图像、音频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至商场的行为
第21条 连接"商城"与被连接"商城"之间的关系
- 当上级“商场”与下级“商场”以超链接(例如:超链接对象包含文字、图片及视频等)方式相互连接时,前者称为“连接商场”(网站),后者称为“被连接商场”(网站)。
- 若连接"商场"在初始界面或连接时弹出的窗口明确表示,对于因被连接"商场"独立提供的商品等而与用户进行的交易,不承担保证责任,则不对该交易承担保证责任。
第22条 著作权归属及使用限制
- "商城"创作的著作物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商城"所有。
- 用户不得将通过使用“商城”获得的信息中,知识产权归属于“商城”的信息,未经“商城”事先批准,以复制、传输、出版、分发、广播或其他方式用于营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 "商场"根据约定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当通知该用户。
第23条 争议解决
- "商场"为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并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处理,特设立并运营赔偿处理机构。
- "商场"将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不满事项及意见。但若难以迅速处理时,会立即向用户通知其原因和处理日程。
- 与“商城”和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相关的用户救济申请,可遵循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
第24条 裁判权及准据法
-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相关诉讼,以起诉时用户的地址为准;若无地址,则由管辖居所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但若起诉时用户的地址或居所不明,或用户为外国居住者的情况,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附 则 施行日 等
- 本条款自OOOO년 OO월 OO일起施行。
- 本条款遵循电子商贸(互联网网络商城)标准条款第10023号(2014年9月19日修订)。